生态环境小百科丨这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指引请收好!
栏目: 企业环境 来源:米乐m6官网首页vip    发布时间:2024-04-08 13:28:38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三)上一年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6.因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2.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估等方面的信息;

  3.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排放,工业固态废料和危险废弃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5.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仅要依照上述八大内容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披露,还应当披露以下两点信息:

  (三)上市公司除依照上述八大内容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披露,还应当依据“办法”披露以下信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两点信息:

  (四)发债企业除依照上述八大内容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披露,还应当依据“办法”披露以下信息: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发债企业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两点信息:

  3.因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4.因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此外,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京环之声:→公众互动→环境信息公开披露→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北京市)→企业填报→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年度报告/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关于碳排放信息只有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才需披露碳排放信息,主要指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14家电厂。

  (三)关于危废,委托别人利用处置危废的应当上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针对个别企业反馈的危废转移联单数量达到几十张或者几百张的情况,可上传联单汇总明细。